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02执913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兴安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一初字第0100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毫沁营镇府兴营村村民委员会149.7318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苏和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