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执1553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12月16日生,现住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5月9日生,现住东胜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亿峰岛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等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20民特261号生效裁判文书载明:**偿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20万元,内蒙古众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限制高消费令。本案缴纳执行费:14400元,向申请人共计偿还150641.7元。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 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林 审 判 员 翟 宇 东 审 判 员 ***日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博 书 记 员 阿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