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内05民终541号
本院二○一九年十二月十日对上诉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通辽市赵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通辽市同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辽市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2019)内05民终54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一、判决书第2页原审被告通辽市鑫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部分增加“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二、判决书第26页倒数第3行“鉴定费30000元由上诉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9110元”更正为“鉴定费30000元由上诉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永胜 审判员  朱秀峰 审判员  王琳琳
书记员  肖志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