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1民初9307号
原告:**,女,198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区大道9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陈欣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曦,四川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2020年10月19日,被告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尚存在较大争议,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罗良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