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0191执44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4255号、428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西部园区西区大道99号附3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91民初1124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上海凯泉泵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四川省豫鑫防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575元扣划至本院。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XX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