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606民初38074号
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广佛新干线钟边钟豪大道2号***4层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56470360W。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滘镇君兰社区居民委员会木华路2号天銮花园19栋101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URJUW39。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37123.43元及违约金(以2537123.4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24日起计付至工程款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9月12日的违约金为200179.04元);2.判决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对合同编号“禅地-顺德××-工-17-0047”《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路××号××花园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享有优先权,并就该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范围内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禅地-顺德××-工-17-0047”《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位于坐落于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路××号××花园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永久用电设施工程的施工,且将永久用电设施工程交付予被告使用。其后,原、被告双方就案涉永久用电设施工程于2021年11月8日办妥结算,结算总价为13293859.46元,但被告至今仍无故拖欠原告工程款2537123.43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支付前述拖欠工程款项。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原件核对且能够相互印证的,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为顺德××项目的发包人。2017年9月25日,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将佛山市顺德区××镇××社区××路××号××花园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工程固定包干价为11460000元,原告办理完成永久供电开通各项手续且通电、交付被告使用,同时原告将整套完整的永久供电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及批文等移交被告并经被告验收合格,且双方办妥工程结算手续后45个日历天内,被告支付至工程固定总造价的95%;工程结算造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被告于30个工作日内支付;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的第三十个日历日起,每逾期一天,被告支付当期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018年1月23日,原被告签署《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固定包干总价变更为13445920.04元。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永久用电设施工程的施工,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2日签署《工程证明、验收表》,载***××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已全部完成,检测结果合格。2021年11月8日,原被告签署《工程结算书》,载明案涉工程结算总价为13293859.46元。原告确认被告已付款10756736.03元,欠付工程款2537123.43元。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署《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双方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且双方签署《工程结算书》,原告确认被告已付款10756736.03元,欠付工程款2537123.43元,被告未到庭答辩,本院采信原告主张,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尚欠工程款2537123.43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不按期支付工程款的,从逾期的第三十个日历日起,每逾期一天,被告支付当期未付工程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被告应当于2021年12月24日前支付95%的工程款,2021年1月25日前支付5%的质保金,但由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1月8日才办理结算,5%质保金的数额到2021年11月8日才能够确定,因此被告应当于2021年11月8日前向被告支付664692.97元,于2021年12月24日前向被告支付1872430.46元。合同约定违约金从逾期的第三十个日历日起算,再结合原告诉讼请求,本院认定违约金起算时间为:664692.97元的违约金从2021年12月24日起算,1872430.46元的违约金从2022年1月23日起算。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之外的其他损失,本院认定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的优先受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条规定,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本案原告是案涉电力工程的承包人,被告为发包人,原告建设的案涉电力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请求,原告有权对其承建工程的价款2537123.43元就案涉电力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37123.43元及违约金(以664692.97元为基数,从2021年12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872430.46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在2537123.43元限额内就顺德××项目一期永久用电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4349.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49.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深隆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49.21元,被告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审判员 张 宇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