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卡本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津0114民初8569号
原告:**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恒元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28A座270室。
法定代表人:**。
关于本院受理原告**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合材料(天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