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503民初799号
原告:***,女,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邢台宏兴租赁站负责人,现住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
被告:羡可亮,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冀州市。
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28A座27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羡可亮、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羡可亮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羡可亮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