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72号之一
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28A座27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0元,由原告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