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91民初7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二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方文路2号众美商务公馆28A座2703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作出(2020)鲁1491民初72号保全的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申请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鑫泽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蓝天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