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4929号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明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锋。
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震。
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负责人:闵兴梅。
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昌南飞防火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米 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余志琪
书 记 员  万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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