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财保196号
申请人: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洋,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伍倜,董事长。
申请人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长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84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由中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22年6月8日,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函和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8084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或扣押、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韶鹰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 汉
书 记 员 文力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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