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执262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7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3229714A。
法定代表人:李震。
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香岭社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山海中心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76274035。
法定代表人:梁锋。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0304民初604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103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本院于2022年8月3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068529.13元,扣收执行费12955.73元,余款已支付于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院(2021)0304民初6041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上述案件依法可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0304民初60417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案件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鑫德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