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5民初24092号
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李震。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宁涛,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369号星城荣域园综合楼十一楼。
法定代表人:伍倜。
原告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均不是成都市青羊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故应当移送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汇票出票人为南充航庆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属于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文件要求,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应将该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姜 君
书 记 员  邓郁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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