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川0118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9栋7层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金华镇锁龙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于2023年02月06日立案执行四川瑞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新津县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执行标的1717046.93元。执行中,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已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全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经查,该公司涉案较多,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卡金额不足。同时,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公司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经查,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其也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房产、土地、车辆、机器设备、债权、股权等资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其中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请于2024年01月29日(从立案日期开始计算届满前七日,节假日顺延)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车辆等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房产、土地等不动产、债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请根据期限从裁定落款日期起计算时间,在届满七日前(节假日顺延)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查封、扣押,如案件进行了保全,请以保全案件立案或裁定时间为准。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文 审 判 员 何 煜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高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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