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91财保95号
申请人:***城市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东山工业园区创业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2662249737A。
法定代表人:张桂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惠人,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仙林,河北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钻石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10631295145。
负责人:张建军。
被申请人:***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西坝岗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37502892378。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申请人***城市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城市供用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请人***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市建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90万元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时信通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宋 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