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宏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

贵州则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宏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黔0115执1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则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世纪城H组团第11号楼负一层9号房。
法定代表人魏艳,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10月16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1月28日生,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贵州宏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百花山路57号E幢3单元1层1号,现1办公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园国际新城31栋一单元20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贵州则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宏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贵州宏基土地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在法定执结期间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黔0115执16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闻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