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执异86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贵阳源恒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金阳知识经济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应炳坤,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光彬,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025994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享,贵州衡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296093。
被申请人:谭克华,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任忠祥,身份证号码××××××××××××××××××。
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华,该公司董事长。
在本院执行贵阳源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贵阳源恒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追加谭克华、任忠祥为本院(2017)黔01执69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源恒建材有限公司异议称:申请人曾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贵仲裁字第05号裁决书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7)黔01执693号,经贵院审查,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财产可执行。现申请人根据2014年8月11日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形成的公司章程修正内容得知,公司股东和出资额相应作了变更,现申请人发现公司股东谭克华、任忠祥未按公司股东会议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申请追加谭克华、任忠为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贵阳源恒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贵仲裁字第05号裁决书,于2017年8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17)黔01执693号。2018年7月28日,本院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目前有谭克华等9名股东,其中股东谭克华持股比例为58.77%,认缴出资1175.4178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为1175.4178万元人民币,出资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股东任忠祥持股比例为2.97%,认缴出资额为59.3602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额为59.3602万元人民币,实缴出资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根据该条款申请追加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的股东、出资人、发起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满足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和被申请人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两个要件。本案中,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可知,被申请人谭克华、任忠祥对于该公司20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本人持股比例范围内,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申请人对于被申请人未按公司股东会议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的主张未进行充分举证,故其所提异议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源恒建材有限公司追加谭克华、任忠祥为本院(2017)黔01执693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申请。
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判长 孙雪梅
审判员 张世海
审判员 毛 丽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周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