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18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川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瑞金南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梁莉。
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在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28号。
法定代表人谭克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黔010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川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20000元及违约金6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403元、执行费5726元,共计394129元。同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无证券、无网络支付机构登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被本院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同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394129元债权未能实现。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贵州海川源防水建材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黔0102民初8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当事人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利害关系人不服本裁定,收到本裁定十日内,可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谭 晖
审判员 黄小春审判员沈帅二0二0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