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恒利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103执250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恒利鑫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八鸽岩路****。
法定代表人:李方军
被执行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翠微巷**企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6601M。
我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受理贵州恒利鑫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161885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执行中于2019年6月4日、2019年11月3日两次网络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2019年7月15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主动联系法院或本案申请人,我院依法于2019年7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所述,于2019年8月20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信息地址住处未能找寻到被执行人并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1月14日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经其同意且认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8)黔010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征
审判员 袁 雷
审判员 王金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覃昭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