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黔0502民初8163号
原告**诉被告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俊宇、被告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吕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原告**借用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涉案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且原、被告对涉案的工程做了最后结算。因此,被告应支付差欠原告的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尚欠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1,993.95元未支付,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支付剩余工程款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关的诉讼权利,应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8日,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原毕节市七星关区小吉场镇中心小学)与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一、由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方承建七星关区小吉场镇中心小学校男生宿舍建设工程项目;三、合同工期为拟于2012年8月11日开工,拟竣工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合同有效工期为140天;五、合同价款,双方根据《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04定额按财政评审的拦标价下浮4.01%;第三部分,四、质量与验收,第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第一层主体结束,拨总工程款的30%,主体工程全部完工再拨总工程款的30%,装饰工程完工再拨总工程款的20%,竣工验收审计备案决算后再拨付总工程款的15%,留下总工程款5%作为质量保修金,保修金满一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本案的工程于2014年5月20日竣工验收。被告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于2020年4月22日出具了证明,证明涉案的工程实际是由**个人垫付资金、调度机械、聘用施工人员、最终接受工程进度款、缴纳税款并持有工程完整施工资料交付工程。原告**是七星关区小吉场镇中心小学校男生宿舍建设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根据七星关区教育工程项目拨款审批表,该项目合同的总金额的评审价是人民币1,017,052.94元,评审金额是人民币1,106,993.95元,已经拨付金额是人民币935,000.00元,剩余工程款为人民币171,993.95元未支付。 另查明:原告**不具备承建涉案工程的资质,原告**借用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与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被告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1,993.9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70.00元,由被告七星关区小吉场镇教育管理中心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凯
书记员  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