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民终968号
上诉人**、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第三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638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1431元均予退回。
审 判 长  李 可 审 判 员  张 晶 审 判 员  唐 琳
法官助理  詹 淼 书 记 员  龚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