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102财保56号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地址本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01695T。
法定代表人:**,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付思筑,贵州丰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520103197411130415。
被申请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本市南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214456601M。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56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与被申请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9900000元的财产,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以自有的财产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阳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范国庆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连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