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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惠州铭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11572号之一
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钓湖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76480668C。
法定代表人:徐志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国,广东方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石湾镇长堤路南侧(姚屋组长塘)地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666325922。
法定代表人:杨志勇。
被告:惠州市信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罗县湖镇镇长梅路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52PAGW5F。
法定代表人:杨智亮。
被告:惠州市信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博罗县湖镇镇响水黄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MA4UTG0119。
法定代表人:杨智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丰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信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市信科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无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905.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博罗县新恒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兰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