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和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铭和建设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财保19号
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龙溪镇球岗村球岗组大路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0524782682。
法定代表人:何肖赟。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宇利,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冰,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惠州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2号城发大厦15楼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666325922。
法定代表人:孙钰皓。
被申请人:姚伟洪,男,1968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博罗县。
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3616266.6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账号:8002××××9955)存款916266.6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龙支行(账号:5400××××1822)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姚伟洪在中国农业银行博罗桃源支行(账号:6228××××0576)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姚伟洪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行(账号:6215××××6976)存款9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惠州市凯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已预交。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胡晓凌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吕学军
书 记 员 童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