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和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骏富实业有限公司、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22民初7471号
原告:惠州市骏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博罗县长宁镇松树岗地段。
法定代表人:张进洪。
委托代理人:张精洛、张峰,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东二路12号城发大厦15楼01号房。
法定代表人:孙钰皓。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骏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惠州市骏富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惠州市骏富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76元,由原告惠州市骏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刘伟东
书 记 员  蒙帮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