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铭和建设有限公司

惠州市聚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和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322财保240号 申请人:惠州市聚丰达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665013076D,住所:博罗县*********路旁地段。 法定代表人:邱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225666325922,住所:****高新区***二路12号城发大厦15楼01号房。 法定代表人:**皓。 申请人惠州市聚丰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惠州市聚丰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892019.1元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广东博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阳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8002********】,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和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博罗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账号:5549********】,冻结期限一年。 以上保全按顺序予以实施,冻结财产价值以人民币1892019.1元为限。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取和转账等。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交。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