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04执254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05月06日出生,汉族,住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与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及公积金账户的存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龙源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财付通账户,支付宝账户、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及公积金账户存款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杨森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