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民终2688号
上诉人:**,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操,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锋,四川蜀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南路二段99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秋富,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利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6民初88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玲
审判员 龚 耘
审判员 赵 成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茂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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