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民初321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南路二段99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