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18民初321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正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川大南路二段99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明。 被告:***,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