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502民初2926号
申请人:段维中,男,汉族,1971年3月21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段维中诉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段维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8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段维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该案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中林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万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段维中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龙科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