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黑2701民初151号
原告***,现住。
委托代理人韩毅,加格达奇区卫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杨立国。
被告***,现住。
原告***诉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园林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博园林公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9月27日,通过朋友***介绍并担保联系与被告万博园林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在加格达奇区进行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挡土墙砌筑工程,合同中约定每立方米258.00元和每立方米288.00元,原告施工完成了403立方米和427立方米,共计两笔劳务费176230.00元和161000.00元,合计应给付原告劳动报酬337230.00元,其中161000.00元为设备租赁费用,约定每天1500.00元共计151天。当时完工后,被告称该笔款在2013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结清,但被告未有履行承诺,原告为索要这笔欠款达20几次没有结果,被告要求原告再等等,但一直拖欠不给付,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诉讼法院:1、要求二被告连带给付拖欠的劳务费176230.00元、161000.00元,合计33723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请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未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如下:
1、合同书1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万博园林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原告从被告万博园林公司处承包了加格达奇区园林绿化局东小河绿化工程中的挡土墙砌筑工程,合同书中约定了结算价格和给付方式;
2、2013年10月13日欠条1份、2013年10月25日欠条1份。欲证明原告承包的工程完工后,被告万博园林公司欠付劳务费176230.00元,欠付挖掘机租赁费用161000.00元,两张欠条是对工程欠付的劳务费和挖掘机租赁费结算的单据,并且欠条中被告万博园林公司承诺了于2013年11月10日前给付上述欠款。两张欠条中被告***作为担保人进行了签字确认。
二被告未出庭质证。
二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7日原告作为乙方与被告万博园林公司作为甲方签订了合同书,合同约定:2013年9月20日甲乙双方就加格达奇区园林绿化局东小河绿化工程中的挡土墙砌筑工程经协商后承包给乙方,协议款项如下:1、此项工程共计426延长米,大约1150立方米,包工包料(水泥压顶,水泥勾缝,不含石头),河西挡土墙定价为每立方米258.00元,河东挡土墙定价为每立方米288.00元(以上不含发票)。2、生产中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认真生产,听从指挥、保质保量完成所有工作量。3、生产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做到安全生产,不出事故。4、甲方应确保乙方生产期内的原料供给、资金流动,出现因此原因造成误工有甲方承担全部责任。5、由于施工场地的特殊原因原料到场造成二次倒运和高墙(河东挡土墙)上料等事宜及费用由甲方负担。6、施工期间乙方出租给甲方的住友240挖掘机从2013年5月13日起至此项工程结束之日每月以45000.00元计算(扣除这期间乙方用车时间)。7、结算方式为:每完成250立方米结算一次工程款。工程结束之日甲方应付清乙方全款。以上合同条款双方应认真履行,否则负法律责任。甲方齐强、***签字并盖万博园林公司的公章,乙方***签字,担保人齐强、***签字。
2013年10月13日被告万博园林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住友240挖掘机在加格达奇区东小河绿化工程工地实际工作量是:自2013年5月13日开工至2013年10月13日结束,共计151天,去除车主自用25天,共计干活126天,每天按1500.00元计算,共计189000.00元,去除给付28000.00元,还欠车主人民币壹拾陆万壹仟元,欠161000.00元。此款11月10日前付清,否则负法律责任。欠款单位万博园林公司盖章,经办人齐强、担保人***签字”。
2013年10月25日被告万博园林公司又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人民币176230.00元,定于2013年11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上款系加格达奇区东岭东小河绿化工程中挡土墙砌筑工人工资及材料款:其中东挡土墙共砌筑403立方米每立方米288.00元=116064.00元,西挡土墙共砌筑427立方米每立方米258.00元=110166.00元,共计226230.00元,去除已支付20000.00元及沙料款30000.00元,共计欠176230.00元壹拾柒万陆仟贰佰叁拾元整。欠款单位万博园林公司盖章,负责人齐强、担保人***签字。”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万博园林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租赁给被告挖掘机并施工完成了加格达奇区园林绿化局东小河绿化工程中的挡土墙砌筑工程,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工程款和租金,构成违约。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中已写明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76230.00元和租赁挖掘机的租金161000.00元,被告应按约定将以上款项给付原告。被告***作为担保人对以上欠款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和租金共计337230.00元;被告***对以上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635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358.00元,被告***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以上有给付内容的判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文波
代理审判员 李 季
人民陪审员 许丽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纪 巍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