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93220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1民终26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93220部队,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法定代表人:**,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壮志,男,198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该部队四级军士长,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术,黑龙江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博园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3220部队(以下简称93220部队)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民初68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万博园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3220部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壮志、高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万博园林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万博园林公司于2026年10月31日前腾退场地;3.判决93220部队自一审判决之日起至腾退期限内免除租金。事实和理由:1.一审中,万博园林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与本案相关的证明材料、答辩状及场地照片及实际情况说明,但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缺乏公正、合理性。我公司与93220部队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已近十年之久,合作时间较长,为了响应中央军委停止有偿服务的通知要求,才没有续签合同。在一审中我方已经阐明了态度和观点,并非赖着不退,而是受多重因素影响,应在腾退时间上予以宽限。首先,哈尔滨地处我国北方,受气候类型限制,全年苗木移植时间为90天,可谓移植时间较短,时间跨度较长,移植工作繁琐,移植数量有限;其次,场地内栽植的紫叶稠李、王族海棠等树种的最佳移植时间为每年的10月15日以后,成活率最高,受此限制,只能选择每年秋季移植;第三,场内还种植许多东北地区珍贵树种,移植难度大,费用高,对腾退时间有一定的影响。2.一审判决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退场地,对此,我公司提出异议,寒冬腊月,冰天雪地,场地内苗木根本无法移植,且种类繁多,数量巨大,这都是对本案依法判决所应充分考虑的因素。3.在接到93220部队的腾退通知后,我公司已经积极组织人员、进行场地腾退,因收季节、时间、工程量等多方面因素现在,尚需一定时间才能退清。4.在一审答辩意见中,我公司已经阐明场地内苗木数量,每年移植最大工程量,因此据此估算,尚需5-8年时间,且时至今日,我公司在多方寻找合适场地,目前所联系的场地中均无法容纳下所要移植的苗木。基于上述原因,恳请二审判决予以考虑。
93220部队辩称,1.双方土地租赁合同早已到期,93220部队随时可以要求万博园林公司迁出租赁地点;2.国家下达停止不动产租赁的文件后,93220部队于2015年底到2016年初,要求万博园林公司从租赁地点迁出,到起诉之前93220部队又多次以书面和口头通知的形式要求万博园林公司立即从租赁地点迁出,已经给予其2年多搬迁时间,万博园林公司以没有给予其充分搬迁时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3.万博园林公司应按照租赁期限衡量在其租赁地点的投资风险和成本回收,其所投入的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没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没有经93220部队书面同意,属于违法建筑或临时建筑,不存在所有权,其使用价值在长期的合同履行期间已得到充分的实现,在约定租期结束后,又使用了2至3年的时间,迁让时可以将其投入搬迁或拆除,93220部队可以不接收,因此就其投入过多要求补偿的请求不予以认可;4.万博园林公司在一审未提出反诉,因此损失赔偿问题和投入问题均不在二审审理范围中,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得当,应予以维持,万博园林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5.因案涉租赁物仍由万博园林公司占有、使用、收益,万博园林公司应当按其实际占有时间给付土地使用费至迁出时止。
93220部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万博园林公司从93220部队所属的土地上立即迁出;2.判令万博园林公司支付从2016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的租赁费39200元(支付时间截止至实际迁出日期);3.案件受理费由万博园林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1月1日,93220部队与万博园林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约定:93220部队将其所属机场东侧17.5公顷土地出租给万博园林公司用于苗木种植,租赁期限自2009年11月1日起至2012年10月31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年66,500元。2014年1月12日,双方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将土地租赁面积由175000平方米变更为95000平方米(由于机场改造占用万博园林公司80000平方米土地),租赁期限自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年42,750元。2014年6月17日,双方又继续签订《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土地租赁面积为95000平方米,租赁期限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租赁价格为每年42,750元,租赁用途为苗木种植。此后,自2015年10月31日至今,双方再未续签对《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万博园林公司自2009年签订合同至今,一直在租赁使用该土地种植苗木。经庭审核实,2016年11月1日至今,万博园林公司未向93220部队交纳租赁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国家强制性的法律规定,故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但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双方为再续签租赁合同。关于万博园林公司是否应迁出租赁土地的问题。万博园林公司在三份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的情况下,理应及时迁出租赁土地,拒不迁出无理,故对93220部队要求万博园林公司迁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93220部队诉请万博园林公司支付租赁费用的问题。虽然该三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但仍可以作为向万博园林公司主张土地租赁费用的依据。万博园林公司应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土地租赁面积95000平方米、年租金42,750元的标准,向93220部队支付土地租赁费用至万博园林公司实际迁出之日止;关于万博园林抗辩要求93220部队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问题。因双方签订的《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且双方在该合同中亦未约定相关的赔偿、补偿事宜,故对万博园林公司的该抗辩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从租赁中国人民解放军93220部队的土地上迁出并腾空场地;二、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自2016年11月1日起,按土地租赁面积95000平方米,年租金42,750元的标准,向中国人民解放军93220部队支付土地租赁费至实际迁出之日止。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万博园林公司与93220部队对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均无异议,故一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间的租赁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确认正确。双方当事人在书面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未再签订租赁合同,万博园林公司继续占有租赁场地,93220部队亦收取部分租金的事实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的规定,一审法院确认双方当事人间为不定期租赁关系,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因93220部队在起诉前已经通知万博园林公司迁出租赁场地,万博园林公司上诉请求给付较长搬迁时间的依据不足。关于万博园林公司请求免除自一审判决之日起至腾退期限内的租金,因万博园林公司并未在合同届满后迁出并腾空租赁土地,故一审判决万博园林公司给付93220部队占有使用涉案土地费用正确,故对万博园林公司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万博园林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由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宋凯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周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