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2761民初1905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39栋1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加格达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加格达奇区长青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