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2761民初1905号 原告:***,女,197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加格达奇区。 被告:***,男,196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39栋1单元4层3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加格达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住所地加格达奇区长青大街66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加格达奇区城市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