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2701执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5年5月7日出生,住塔河县诚信小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辽河小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11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大街宏源小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27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黑2701执44号案件的执行; 二、如被执行人黑龙江万博园林生态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对2016)黑2701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