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鲁0105民初6012号
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南明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存江,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柏承峰,山东盈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保涛,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
原告诉称,2015年3月16日,原、被告签订木地板安装合同,约定原告负责济南第二中学体育馆木地板项目中运动地板制作及安装,工程价款按照400元/㎡,划线费用另收费,合同对工程款支付方式及违约金做了约定。现全部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已超过一年,经核算工程总价款为552920元,被告仅支付原告400000元,剩余15292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52920元;支付原告违约金16587.6元;诉讼费、律师代理费10000元由被告承担。
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木地板安装合同》没有约定解决双方纠纷的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是济南市历下区xxxxxx,本案应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此,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依据合同向被告主张运动地板制作及安装的工程款及违约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原告提交的《木地板安装合同》显示,工程地址为:济南二中院内。经查询,济南市第二中学的校址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小清河北路xxxxx号,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因此,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济南世纪中天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海珍
审 判 员 王长水
代理审判员 丁 琪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耿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