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4民初405号
原告:沧州鑫阳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高湾镇洼冯村。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任经理。
被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李云英,任经理。
原告沧州鑫阳体育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百特体育文化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沧州鑫阳体育器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州鑫阳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玉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赵建昌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