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02民初18819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3973F。
法定代表人:刘景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弘宇,男,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
被申请人: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红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69720154W。
法定代表人:胡鑫,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临沂居易置业有限公司广州路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同日作出了(2020)鲁1302民初188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09的银行存款(应冻结305万元,已冻结152155.43元)。2021年1月27日,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临沂银座商城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6×××09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