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3459号
原告:山东远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湖北路与祝丘路交汇中国苗木博览城A11-113。
主要负责人:马玉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强,山东融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通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刘景星,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远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远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远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远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620元,合计645元,由原告山东远舰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解洪法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杜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