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友邦建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7MA6KPY3P9K,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嵩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片区新生创业园C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580423498A,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济南路7号7幢316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菏泽广福宏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EUXYU0K,地址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北辰新都31号楼2**60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5864727XQ,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直溪工业集中区直东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13993973F,地址山东省临沂市通达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云南友邦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广福宏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广福宏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东营汇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菏泽广福宏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久诺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3504.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