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02财保1587号
申请人:临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国,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县。
申请人临沂吉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临亚装饰有限公司、***价值44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许峰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