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11民初2935号
原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144355054W),住所地镇海澥浦镇余严沿山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048844225),住所地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光明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华通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戴盈盈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