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603民初442号
原告:***,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区钱清街道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蟹浦镇余***路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绍兴县分公司、浙江民欣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