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民申2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武宏亮,广东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一审第三人:***,住广东省化州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公司、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萝法民三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钟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