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113民初5038号
原告:***,住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广州市稳固防水补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受理费147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