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597号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关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欣,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1层部分区域、10-11层、12层部分区域。
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园,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市迁西县。
被告:宋玉兰,女,1961年3月10日生,住河北省**市迁西县。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园、宋玉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星
书 记 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