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高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597号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关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欣,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1层部分区域、10-11层、12层部分区域。

负责人:张建威,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园,男,汉族,1995年7月20日生,住河北省**市迁西县。

被告:宋玉兰,女,1961年3月10日生,住河北省**市迁西县。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园、宋玉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韩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丁星

书 记 员 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