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745号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关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永欣,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振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孟 静
书 记 员 王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