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3民初4751号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关魁,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许永欣,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
负责人:张建威,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董振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孟 静
书 记 员 王梦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