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2民初1340号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21室。
法定代表人:王关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欣,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雨,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市路南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1层部分区域、10-11层、12层部分区域。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魏 群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董 鑫
书 记 员 裴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