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冀0202民初249号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商业街鑫旺里69号1-32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1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市迁西县。
被告:***,男,199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市迁西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1层部分区域10-11层、12层部分区域。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天津华安公路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